资讯分类
详情
(1)使用单位应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单位进行联合验收,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组织。
(2)塔机安装及每次附着安装完毕后,应组织联合验收。
(3)验收前安装单位应当组织自检验收,经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4)严格按照技术标准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组织验收。
(5)安全限位与保险装置必须齐全、灵敏、可靠,否则不得通过验收。
(6)擅自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不得通过验收。
(7)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资料不齐全的,不得通过验收。
(8)联合验收合格后,相关人员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确认,留存验收资料备查。
(9)未经联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10)联合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注:适用于组织出租、安装、使用、监理和总承包单位联合验收。
关键词:
扫二维码用手机看
上一个:
塔机安装(拆卸)单位安全职责“十必须”
下一个:
塔机设备进场验收“十必须”
上一个:
塔机安装(拆卸)单位安全职责“十必须”
下一个:
塔机设备进场验收“十必须”
“游艇会yth租赁”作为广东省内塔机租赁业界一线知名品牌,以其“专业、安全、高效”的塔机租赁服务品质,获得了国内众多建筑施工企业的认可,可以充分满足大型施工企业日益增长的大宗塔机租赁及塔机施工订单需求。
◎2021 版权所有 游艇会最新官方网站 备案号:粤ICP备19106761号-1 技术支持:新网